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在农村社会中的现实困境及运作进路——以民事司法为基点

随着社会转型,法治愈益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价值功能保证了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纠纷解决机制。处于农村社会的司法机制面临着纠纷解决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冲突,如何在制度安排上摆脱目前困境,有效回应农村社会的司法需求是本文研究的重心。文章首先探求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价值内涵,对其功能,结构、评价标准作出理论界定。 第二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司法的角度审视司法解决纠纷机制自身的不足和运行偏差,总结为:各诉讼程序制度未能发挥互补功能和整体优势、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与现实的司法需求难以融合,调解的价值功能未能充分体现、纠纷解决主体权威性不够、诉讼费用制度时机制适用形成一定阻碍等,并对问题的形成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反思,形成的基本结论为: 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必须坚持有限司法的理念、必须尊重法律文化传统、必须决定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政治体制框架下运行。第三部分对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路径作探究。在司法机制自身的完善上,主张改造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权威制度建构、明确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等。在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融合上,主张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相衔接,并对衔接规则作出一般设计。在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上,主张完善与农村社会沟通机制、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现代法治要求内部管理机制等。
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机制 诉讼程序制度
李青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4-251
2008-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