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行政诉讼与法的行政解释权的终结

本文是作者开展的《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中有关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的拓展性思考,主题思想源于2006年写作的《公务员报考资格务件的立法学解读》一文在“立法救济学”部分提出的“立法救济排除法律的行政解释”观点。文章前三部分内容主要写作于2007年4月至7月,2008年6月至7月间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后三部分的内容。文章从分析诉广西人事厅2004年下半年公务员报考年龄资格争议案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出发,首次较为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中的行政解释问题,鲜明地提出了在行政诉讼中废除法的行政解释的理论观点,阐明了终结法的行政解释的实践意义。

行政诉讼 行政解释权 立法学方法

刘家海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国内会议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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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07

2008-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