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之重构
建国初期,我国就有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但是文革之后公益诉讼成为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量公益侵害事件层出不穷,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公益诉讼必须尽快纳入立法格局。作为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公诉人的地位应当尽快确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是理性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也同样是个渐进的过程。要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公益诉讼制度,重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定并细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规则,进一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行政公诉权
耿标 孙传海 王雷
安徽省毫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8-382
2008-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