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发展探索——构建养老服务社会化模式的实践与探讨

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办民营”是指政府出资完成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后,采取承包、租赁、合营、托管、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权、服务权、管理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委托给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经营运作,基本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的模式。在这里,“公”主要指各级政府及部门,并通过实施财政投入拥有养老服务机构产权的单位。“民”主要指除政府之外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尹政伟
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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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0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