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确保煤矿“五化”和煤矿安全—加强煤矿安全专项立法的建议
围绕一个中心(钱)—强调政府对的钱(股本和投入)的控制,完善两种机制—准入和淘汰机制(许可审批和关闭的决定),强化三个主体责任—企业自我负责的主体责任(附加两种保险)、行业管理责任、安监部门的监督责任(同时还有党委政府的再监督),实现煤矿“五化”--企业公司化,工人职业化,矿长专业化,装备现代化,培训社会化,做到五个协调—许可和谐协调、执法一致协调、分级管理协调、部门权力协调、社会利益协调.来加强煤矿安全专项的立法.
煤矿安全 公司 矿长 工会 立法
江晓堂
湖南省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17-322
2006-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