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主体“身份”及“民事责任”的矫正
本文阐述了急救中心借用网络医院医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以及驾驶员和担架员从事院前急救工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执业医师法》应当明确规定,“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受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限制”;在日后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侵权责任法》时,规定“担负抗震、救灾、医疗急救、消防等公共职能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民事责任 院前急救
肖国松
南昌急救中心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81-82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