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几个问题

本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本土性、明确性、先进性为主调,同时具有国际性、灵活性和可行性。在立法模式上应制定单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涉外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体例上可按照总则、分则(人身关系)、分则(财产关系)、分则(侵权关系)和附则的顺序排列。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宜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属人法上宜采取“组织与私人相区分”的原则,“保护弱者”是具体原则,而不宜认为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一般制度方面宜规定“直接适用的法”,而无必规定“先决问题”和“法律规避禁止”。在立法技术上应做到“繁”“简”适当、“软”“硬”兼备。

涉外民事 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 立法模式

徐锦堂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112-124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