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涉外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立法问题的探讨

本文对涉外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代工业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提高了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手段,同时也给人类自身以及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损害,从而引发环境侵权纠纷。环境侵权并非仅与一国相关,很可能附带涉外因素。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不一定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大气、海洋、河流等自然资源系统没有随着疆土的人为划分而彼此割裂,一国境内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很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国家,给其公民的人身与财产造成损失。2005年发生于我国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主体可能涉外,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情况是发达国家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给当地环境与居民带来损害。近年来,这方面的案例也比较多。涉外环境污染案件在数量与规模上的不断扩大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私法救济层面,国际上一直致力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统一实体法的制定,意图建立解决此类纠纷的统一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目前来看,这方面缔结的国际条约数量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环境侵权纠纷还需要依赖冲突法途径解决。但从目前各国立法状况看,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就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特别规定,反映出立法相对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随着人们对涉外环境侵权特殊性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处理相关纠纷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开始在立法层面就涉外环境侵权制定特殊冲突规范,在内容设计上明显表现出保护受害人的立法意图。这是冲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在环境侵权领域的突出表现。这一立法动向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涉外民事 环境侵权 民商纠纷 法律适用

张玲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125-129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