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涵义的模糊问题
本文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涵义的模糊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论、实践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①这一制度还包括凡基于公共秩序,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的,从而也排除外国法的适用。②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论及实践基本上都承认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公共秩序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之为“公共秩序”,在德国习惯称之为“保留条款”,在我国习惯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或“公共秩序”,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习惯称之为“公共政策”。从国际私法的一些理论来看,公共秩序是一个笼统的、模糊的概念,公共秩序制度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制度。抽象地讲,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点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③在我国还有学者指出,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固定和统一范围的概念,它具有“弹性”。④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认为,公共秩序的涵义“就像法律中的 X,是一个未知数”。⑤由此不难看出公共秩序的涵义具有模糊性,如果公共秩序的涵义过于模糊,就不可避免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随意适用公共秩序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事实上,由于公共秩序涵义的模糊性确实无法克服,这样必然导致公共秩序涵义本身难以把握,公共秩序制度容易被法官随意适用,从而有悖于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公平、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的价值目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通过细化国家利益、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通过对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提高公共秩序涵义的清晰度的看法,试图以此提高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涵义的清晰程度,促进我国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涉外民事 国际私法 公共秩序 法律适用
孙建
南开大学法学院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372-376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