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的立法模式
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中,作为国家司法主权表现形式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在被承认之后才获得域内效力。期间,国家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承认外国判决时所依据的即是所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条件包括互惠关系(保障)、审判管辖权、不违反公共秩序、不存在无矛盾判决、以及符合程序正义等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而言,有“积极条件”(承认前提条件)和“消极条件”(承认阻碍条件)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因为或这样那样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理论出发,分析和比较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最终明确“消极条件”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涉外民事 民商纠纷 案件审理 国际合作
付颖哲
中国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440-448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