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的自由流动

本文对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判决的自由流动进行了探讨。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特区实施CEPA协议后,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圆满解决在货物、人员、服务、资本流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特别是要求实现判决自由流动问题。我国特别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即在“一国两制”下,相互尊重和信任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及根据其法律作成的民商事判决,促进相互之间判决的自由流动。

民商纠纷 案件审理 司法制度 港澳地区

于志宏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研究会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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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58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