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制度浅析
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中的第61条首次引入了重新仲裁制度。重新仲裁属于撤销程序中的一个步骤,但不是必经的步骤,是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重要救济措施。本文对国内外重新仲裁制度的发展运做情况进行了阐释,并着重探讨了重新仲裁制度的内涵、范围、法院裁定重新仲裁的条件、重新仲裁的期限、撤消仲裁裁决后的处理等重新仲裁制度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希望能为学界同仁、法务工作者及立法者进一步了解、利用重新仲裁制度提供些许便利。
《仲裁法》 裁决撤销 重新仲裁 司法制度
贺连博
烟台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暨台湾法律问题研究会 台湾东吴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491-500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