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欧美冲突法中的例外条款及其对我国启示

本文对欧美冲突法中的例外条款进行了分析。例外规则依附于一般规则的同时却实现了一般规则未能实现的价值。冲突法适用中存在大量的例外规则,如公共秩序保留,反致,例外条款。欧美典型冲突法典中无不将例外条款列为重要部分,其立法模式表现为:总则性立法、特殊性立法和兼容式立法。例外条款根源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我国冲突法立法虽也存在较多的“例外”,但很难称之为真正意义的“例外条款”。我国应考虑借鉴国外成熟立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中应考虑引入以最密切联系为指导的例外条款,并采纳兼容式例外条款立法模式。

涉外民事 国际私法 例外条款 立法模式

李华成

武汉大学法学院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663-673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