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的冲突条款:创新与不足
本文透视《鹿特丹规则》设置的第82条和第89条两项冲突条款,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协调其与既有非海运公约及海运公约的冲突之功能,即通过让位于既有非海运公约的方式较好地协调产生的条约冲突和缔约国退出先订条约的机制,试图取代既有三大海运公约从而达到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目的。由于《鹿特丹规则》冲突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公约无法通过冲突条款的设置达到彻底协调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间的冲突。
国际商法 货物运输 法律规制 鹿特丹规则
陈晶莹 吕鸣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
天津
中文
858-865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