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工作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关键。为了使用人单位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某县于2006年开始先后在176家职业病危害企业中指导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这些企业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之中,同时用人单位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预防控制职业病的目的。

职业病 职业卫生管理 防治管理

刘新华

德清县卫生监督所 浙江 德清 313200

国内会议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第一届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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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6

2010-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