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有关条款的认知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6.1.5条2款:“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场地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本文通过工程实例,浅谈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6.1.5条款的认识。
湿陷性黄土地区 地基处理 剩余湿陷量 多层建筑
张怀仁 文云芝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太原,030013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994-997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