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制衡在会计报表披露中的有效性检验
本文使用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1-2007年的资料,研究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制衡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披露过程中的有效性。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三者在报表披露过程中是有效的,具体表现在:独立董事规模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降低财务会计报告被出示“非标”意见的可能性,并能促使报表更及时地披露:而股东制衡作用越大,财务会计报告被出示“非标”意见的可能性越大,同时报表披露的及时性越差。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 股东制衡 报表披露
余怒涛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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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1003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