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终极所有权结构关系研究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对契约结构具有决定性影响,那么外部法律制度应当对企业内部所有权结构的安排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据此本文以2004—200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所有权结构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低,控股股东越有动机以较少的现金流所有权投入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以便于通过财富放大效应进行掏空和寻租来谋取控制权私利;由于转轨经济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公有的性质本身就是一种替代性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所以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控制而不是由民营企业控制时,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所有权分离度对正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反映较不敏感。本研究为外部正式法律制度以及替代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如何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投资者法律保护 股权结构 终极所有权结构

毛淑珍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 266520

国内会议

第16届中国财务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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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41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