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双重违法性、目的图利性以及行为方式智能性。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犯罪的刑罚还是比较粗糙,只有无限额罚金制,这对于治理企业犯罪是不利的,必须考虑到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的特性,以及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目的图利性的特点,并“对症下药”。针对我国多数学者建议增设的、仿效美法等国家关于企业犯罪的刑罚体系,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建议增设的刑罚的确能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企业犯罪,而我国也的确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处罚方法,但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已经规定了类似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在刑法中针对犯罪单位增设与现行行政处罚相似的刑罚,可能会造成刑罚或行政处罚中某一者的虚置,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企业犯罪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刑罚体系
王仲兴 许媛媛
中山大学法学院 吉首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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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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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