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探析
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曹某受人委托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情况下利用厢式货车从广州非法运输一批货值40多万元的假冒烟草制品至江苏、浙江,后在浙江绍兴收到运费1万元,不久假烟就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需要说明的是,无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两人与委托人共谋运输贩卖假烟。”该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对于两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产生了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及有关解释规定,无烟草专卖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制品,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两犯罪嫌疑人收取的1万元运费,是通过非法运输违法所得,对两犯罪嫌疑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为获利数额,1万元运费在扣除燃油费、道路通行费等成本后就不足1万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这里,对“违法所得”不同理解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出现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也直接导源于对“违法所得”不同认识。那违法所得究竟指的是什么?本文试作一探讨。
违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虞建成 刘让春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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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911
200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