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之思考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往往很难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古老法谚在此显得暗然失色。为了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恢复其所受到的损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人权保障体系,必须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刑事被害人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大循环之中,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保护、救助和补偿,实现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之间和谐共存的状态。

刑事司法 社会保障 诉讼程序 刑事被害人

田鹏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国内会议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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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