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住。”这是对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一个自然人达到16周岁,作者就认定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认定是一种消极认定。但是,对于精神病人则是一个例外。然而,在现实中,精神病种类繁多,并且轻重程度各异,个案差异性较大,这给理论和司法操作上都带来很多闲惑的地方。这些问题源自人们对精神病的理解以及立法的特殊规定。因此,笔者将结合精神病的立法规定,通过剖析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针对司法实务和理论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薄见。

精神疾病 刑事责任 立法规定 控制能力

何梁

诸暨市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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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