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青少年犯罪治理与恢复性司法

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促使人们对传统的青少年犯罪治理模式不断思考,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这是继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治理模式。由于其超越了对传统犯罪“报应式”治理的局限,转而关注犯罪处置中的人道主义、正义回复以及利益平衡,因而使司法程序之和平实现成为可能,并在客观上暗含了矫正犯罪行为,促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刑事司法政策,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惩罚模式抑或改造模式均将青少年犯罪者作为失范者而贴上“罪犯”的标签,既不能有效的根除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结构根源,客观上反而加剧了青少年犯罪者对司法程序乃至整个社会的逆反心理,因而难以阻止重犯的发生。这种既不以犯罪惩罚为着重点又不以改造为中心,而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和平解决争议的观念,就是恢复性司法。

青少年犯罪 恢复性司法 刑事保护 社会结构

彭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广西 桂林 541004

国内会议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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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04

200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