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提前介入制度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的应用

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与检察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制度是近年来研究的新课题和讨论的热点,它实现了行刑衔接工作的顺畅、强化了卷烟打假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介入后,介入工作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等六大职能。本文以平谷区烟草专卖局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的《关于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为突破口,从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研究,试图在全市推行提前介入制度时提供一定的参考性和指导性。

烟草专卖 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制度 执法过程 监督职能

王朝祥 葛明

平谷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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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8

2009-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