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而不偿,偿而不坐”——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一项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完整的“侵权行为”概念,对于侵损公私财产行为一般都视为犯罪处理,赔偿本身也作为一种罪过的惩罚方式。根据现有史料来看,在汉唐时代,已经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侵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注意排除强盗或窃盗罪名、以及侵损官物等严重犯罪,仅指较为单纯的、和今天法律概念上侵权行为相近的行为),如果是需要判处刑罚的,就无需赔偿;如果是需要赔偿的,就无需判刑。按照唐律的表述,就是“坐而不偿”或者“偿而不坐”。
汉唐时期 侵损财产行为 法律处置 赔偿原则 坐而不偿
郭建
复旦大学 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98-100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