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国初期婚姻制度变革的地域性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促进了新型婚姻关系的建立。因各地社会条件不同,婚姻法的实施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文章从社会法学的视角,考察建国初期婚姻法实施的地域性特征,分析婚姻制度变革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以深化人们对法制变革的认识。法律功效的发挥,必须以社会环境的变迁为基础,正是各地婚姻文化、经济条件及国家力量深入程度的差异,共同决定了建国初期婚姻制度变迁的地域性。

婚姻法 法制变革 地域性 建国初期 婚姻文化

乔素玲

暨南大学 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学暨2009’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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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10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