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未成年人犯罪初论——以判例判牍等为中心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早在西周时期即已有了认识,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原则等。其后,为历代统治者所承继与不断发展,至唐朝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已臻于完善,清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之规定,基本上都是沿用《唐律》。本文以判例判犊等资料为中心,试对清代未成年少、犯罪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
清代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判例判犊
郭瑞卿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272-276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