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法律传统的现代转换及其命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

法律现代化,是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市民社会的形成和个人自由的确认密不可分、同步发展的。同样,中国法律现代化也是与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市民社会和个人自由的成长息息相关。从中国近代和现代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来看,中国法律现代化大体上可以分为晚清、中华民国和新中国三个时期。其中,晚清时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步阶段,中国政府以建立君主立宪的政体为目标,民族国家、市民社会和个人自由三个近代事物都初露端倪,我国法律现代化事业艰难起步,并取得一些成绩。辛亥革命的发生,创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我国人民探索了各种政体模式,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然而,这一时期,中华民族的民族潜力被激发出来,建立真正意义现代民族国家的热情空前高涨,民主、共和成为历史的潮流,君主制永远失去社会基础,被抛在历史的垃圾堆。与此同时,市民社会和个人自由都取得长足进展。中华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取得历史性突破的关键时期。但是,遗憾的是,由于日本的入侵和国共两党的纷争,民主共和在我国并没有真正成长起来,建立民族国家、培育市民社会和发展个人自由的历史任务,也没有完成,法律现代化事业被中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间,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艰难探索,新中国在法律现代化建设方面曾经取得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急躁、冒进的民族情绪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失误,我国法律现代化事业遭受了挫折。国家动乱结束以后,中国掀开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篇章,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也由此进入一个空前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并己取得了长足发展。回顾历史,自1792年英国使者马戛尔尼访华,到今天,已经过去了217年的时间。然而,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并没有全部完成。历史的重任落在当代中国人的肩上。

中国法律史 法律现代化 民族国家 市民社会 君主立宪

曹全来

国家法官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学暨2009’年会

长春

中文

286-294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