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的伦理化特征——以妇女奸情犯罪为视角
从“夫妇有义”到“夫为妻纲”标示着妇女地位的变化,古代妇女的地位不断下降实在于“夫为妻纲”内容的逐渐丰富。父权是宗法社会下每一个人都要服从的一项权利,并无多大的性别差异,而女子独多一项夫权,而且从此项权利延伸出男性家族对妇女的诸多权利,因此,夫权在明清以后的扩大与加强。是造成明清妇女家庭地位不敌唐宋妇女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妇女许多苦难的源泉。至于清朝法律对夫妻地位的规范,本文仅以妇女犯奸,丈夫享有杀奸权这一典型事例加以说明。
清朝法律 法律伦理化 妇女奸情犯罪 杀奸权 宗法社会
杨晓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律系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320-325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