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部落习俗对正统律典制度之冲击与融合——从古代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生命,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唯一生物性因素,因而,在社会制度或行为规范的意义上,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均对生命给予了至高无上的尊崇与维护。在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共同体中,对于杀人行为,日耳曼人大多采用血亲复仇的方式予以对待,后来出现了通过支付赎罪金(worgeld)来处理人命案件的纠纷或冲突解决方式,并且逐渐将之作为复仇的可选择性替代方式之一,而这恰恰是古代社会最早的“一种特别形式之损害赔偿”气诚如前人所言,东西方社会与文化在历史进程、演进规律及特征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东西方之间完全不存在某些人类社会发展的共通之处。实际上,从古代文献及相关材料中不难看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仅就涉及人命案件的纠纷解决而言,也存在着与日耳曼人类似的历史阶段及制度渊源,只是出现的历史时期与型塑或影响法律文化传统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被称作“埋葬银”的涉及人命案件的法律概念,在传统或通常的意义上,它被视为一种司法官依法判定的由致害人或者杀人者及其家属向受害少、家属支付的用于埋葬死者的丧葬费用。但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作为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埋葬银”仅仅是为了偿付死者之家的丧葬费用吗?如果不是,那么其真正的制度功用是什么?为何在唐宋以前的法律文本中未曾出现过此类规定呢?本文正是带着上述疑问与思考而展开的,而对上述问题的适当回答,或许有助于加深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法律精神的认知与理解。
游牧部落习俗 正统律典 古代法律 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文化
明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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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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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37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