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古代讼争频繁的经济制度分析——以宋明两朝判词中的田土典卖为例

中国古代田土争讼的频繁是在宋代及之后各代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宋明时期民风好讼,但宋明两朝田土典卖制度是引起户婚田土争讼的主要原因。典卖制度中的活卖从宋沿袭至明代,是一直未被律文规定却常用的田土买卖形式。 在管理制度上,田土的转移有契税,牙人,并需连带税役的转移。宋至明几百年问的诉讼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特征——经济制度本身造成了诉讼频繁。由于活卖的存在,土地的买卖始终不能实现管业权的永久转移,因而土地上所体现的利益追求是对土地管业的一种权利确定,而受当时的土地制度制约,这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宋代 明代 田土典卖 古代讼争 诉讼制度 权利确定 土地制度

何君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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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学暨2009’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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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02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