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保护
清代法律对故意杀人罪中的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保护始于乾隆四十二年的一个关于僧人杀死十二岁以下幼孩的特别条例。根据乾隆五十一年条例,对谋杀十岁以下幼孩者,其首犯加重处罚至斩立决。根据乾隆五十三年条例,谋杀十岁以下幼孩的主要从犯的处罚加重至绞立决。至嘉庆十四年,又将特定情形的谋杀十岁以下幼孩的首犯的处罚加重至斩枭。嘉庆二十一年又规定特定情形之下的故杀十岁以下幼孩的处罚加重至斩立决。在(《大清现行刑律》中,只有乾隆五十一年条例仍然被保留。后来的《大清新刑律》中不再有对故意杀人罪的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规定。
清代法律 故意杀人罪 斩立决 斩枭 未成年受害人 大清刑律
闵冬芳
外交学院 国际法系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452-457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