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难兴法”:对灾难与法律发展关系的初步探讨
灾难包括冲击和威胁社会生存的—切自然和社会事态。从法律起源和发展的角度,可以看到灾难和对灾难的防制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对于法律发展历史来说,社会危机时期相对于和平时期更具有关键的意义。现代法制体系总是力图将各种灾难当作个别的局部的事件纳入既定的法制框架来处理,而事实证明,真正的灾难给法制带来的影响总是超出既有的框架,特别是一个自然灾难如果与社会生活的变动藕合,会导致整个社会结构和法制体系的根本性变革,长期的危机四伏的生活状态也会赋予一个社会及其法制以特殊的个性特征。危机时期的法制变革对其后的法制发展具有根本的约束作用,在应对可能的危机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专制”因素一直是文明社会政治制度的构成要素,即使现代最民主的国家,也不能不借助某此内部或外部的紧张事态来“捍卫”其民主政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灾难和灾难性威胁在法制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根本性的作用,其中的深义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中国法制史 灾难防制 法律发展 法制体系 民主政体 多难兴法
张正印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525-532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