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法则“人是目的”公式的根据——兼与当代英美相关研究者商榷
本文在英美分析哲学范式中讨论康德道德法则“人是目的”公式的根据。 康德认为,每个人人格中的人性是最高的自在目的,也是道德性与义务的根本性基础。本文试图深入康德实践哲学的价值论基础,对国际学界关于康德道德法则“人是目的”公式根据的一些权威、前沿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进而基于康德的整体理路,在其隐晦简捷的文本中揭示对该公式独特的论证过程,并根据康德基本思路从不同视角作出新的重构。在英美学界中,考斯佳和艾伦·伍德的回溯性论证缺少前提,艾德里安的心理主义不能提供把人看作自在目的的有效根据; 其实,理性本性的自律体现了人的自由与能动性,体现了人的独立性与普遍性存在,体现了生命的崇高性与最高价值。“人是目的”公式也可以由普遍法则公式推导出来,以及通过排除法从反面论证。通过这种理路,康德实现了理性生命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尊严的普遍性与生命实现的开放性的统一,自我价值与他人价值的统一。
康德 道德法则 人性公式 自在目的 客观法则 自律
朱会晖
武汉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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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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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89
2009-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