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之四——试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必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项创新,它旨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在公平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笔者结合案件实务操作经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采取的具体操作模式,可以在考虑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落实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方面的监督权。
破产程序 《破产法》 监督权 管理人
尹正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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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