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者权益调整之思考

《破产法》所用的是“出资人”这一概念,而本文使用的是投资者这一称呼,通篇又重点着力于中小投资者。之所以使用投资者这一概念,主要是考虑到本文探讨的是上市公司,重点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们的权益这一问题。出于行文方便考虑,本文使用了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这种资本市场的常用术语。也即,本文中的中小投资者并非具有严谨法律定义的法律术语,尤其不能理解为占公司资本(股本)总额多大比例以下的股东,大体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以外的股东,尤其是指那些分散的持股比例相对不多的流通股股东。本文对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调整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对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调整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依据进行简述,并对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调整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方式进行了探讨。

上市公司 《破产法》 破产重整程序 投资者权益

石慧 任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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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