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与破产标准

新近出台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了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并由国务院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另行规定。由于与国外金融机构破产的成熟立法相比较,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本文拟围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破产标准等制度设置问题,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现状展开分析。

《破产法》 金融机构 监督管理 破产清算

朱慈蕴 姜婉莹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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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1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