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是否适用《破产法》
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体例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法院主导,如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及英国、新加坡等适用统一的破产法;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主导,以美国为代表,并不适用破产法而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强调银行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从我国目前情在出,立法的层面上似乎是像美国,拟在破产法之外另行制定金融机构的破产法规,但在法律的作的层面上则又由法院主导,这样就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与法院主导的破产清算申请转换与连接上的冲突和混乱。本文对金融机构破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未适用破产清算要表现的方面进行简述。
《破产法》 金融机构 破产清算 清偿顺序 破产标准
陈少明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8-129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