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破产法》第109条对金融机构的若干影响

由于对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没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新《破产法》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将分为近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笔者现进行分述。

《破产法》 金融机构 职工债权 担保债权

王洪斌

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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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38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