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体制研究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新破产法中全新引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较大权力和主导地位,因此新法相应设立了一套由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个监督机构所构成的监督体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促使破产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本文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进行研究,论述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各自的监督职能,分析现有体制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了建议。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 监督体制

瞿卫东 张晔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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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211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