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兼顾视野下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特点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经历了过去的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如今的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飞跃,既是对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的很好的践行,也是与国际法律接轨的表现。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也体现了这种利益兼顾的精神。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规定,且理论界也对此有颇多争议。而该问题的解决将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关破产法的其他诸多理论问题往往牵涉于此并需要回归于此才能找到答案。同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对破产管理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具有决定性意义。
破产管理人 利益兼顾 法律地位 《破产法》
冯玉国 李笑
昌平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8-282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