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我国新破产法借鉴各国经验,首次设专章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确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予以较多的考虑与探讨。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在分析现行制度缺失的基础上就如何改进与完善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 选任制度 《破产法》 司法实践

戴丽霞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中文

283-286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