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回避与律师利益冲突回避比较研究
破产管理人制度被认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制度。依照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法定机构。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始终,是博弈各方的裁判者,而非仅代理其中一方,律师担任管理人这一角色,对各方利益起着衡平作用,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及代理相关业务中,不仅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存在许多属于利益冲突而需要回避的情形。这些问题,应引赶参与破产业务的律师的注意。本文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的含义及情形,简述了利益冲突的含义与必须回避的情形,并对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与律师利益冲突进行了比较。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利害关系 律师
骆伟雄
创想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7-292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