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适用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确定了职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新法的实施,在2007年4月4日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足以证明我国对创设这一新的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本文对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进行介绍,分析了选用破产管理人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清算组 司法解释

王光灿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中文

302-303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