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共九条,概括起来主要是接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这些内容,这些职责比较单纯,目前我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清算业务也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情况,对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尤其是债务人是上市公司,应该由什么人担任管理人以及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上市公司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 债务人 破产管理人
许美征
北京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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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06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