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2008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我国在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上的突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及报酬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进行概括和简要评价,并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制度改革 司法解释
张子连 戴义斌
海南高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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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19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