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步与再完善

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使破产管理人成为法律制度实然,并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较之于以往立法有着巨大的进步。但笔者以为,从司法层面加以审视,立法在管理人的专业化方面仍不够彻底,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的痕迹,而且有司法过度干预的危险倾向,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也仍有改进之处,对新破产法进行再行完善依然十分必要。

破产管理人 法律责任 《破产法》 法律制度

陶蛟龙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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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24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