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实施,新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的基础及广大学者的普遍呼吁下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以及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恶意处分,以达到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新制度的引入实施,难免存在不足,为了促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就新法实施后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意见。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
西城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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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30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