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公司清算是公司发生终止事由而解散后至公司依法注销前的法定必经程序。在依法设立后的正常经营期间,公司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解散后,公司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变,但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应主要限于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制度所调整规范的正是这一期间内的公司清算行为。本文所要阐述的就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当公司在清算中,出现法定应当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形时,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可行性、应然性、衔接条件、现存障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解决途径。

公司清算制度 破产程序 司法实践 民事行为能力

孙小平 姚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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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76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