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破产法》对清算主体制度的完善
竞争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破产制度的价值正是为了实现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而破产清算主体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新旧《破产法》对清算主体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各有利弊。笔者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运用法理及比较法,对我国新旧破产清算主体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和研究,探讨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及所起的作用,提出建议,以期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破产清算主体制度。
破产清算组 债权人 《破产法》 破产制度
刘玉秋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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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54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